吉林省用電供暖電優(yōu)惠政策
作者:大慶華氏電磁熱泵技術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 來源:http://www.orbleaf.com |
電價標準 1. 非居民和集中式居民電取暖的用戶,取暖期從10月份起至次年4月份,用電執(zhí)行居民生活用電價格。使用蓄能式電取暖設備的用戶,在執(zhí)行居民生活用電價格的同時,實行峰谷分時和功率因數調整電費等價格政策。 2. 分戶式居民電取暖用戶,全年用電均實行分時電價政策:21.:00到次日8.:00為低谷時段,電價執(zhí)行0.30元/千瓦時。8:00到21:00為高峰時段,電價執(zhí)行0.52元、千瓦時。峰谷電價含三峽建設基金、農網還貸資金、庫區(qū)建設資金、城市公用事業(yè)附加費。 試行方法 1. 本著自愿的原則,符合條件的用戶自行到屬地供電企業(yè)辦理申請手續(xù),就有關用電事項簽訂協(xié)議。 2. 蓄能式電取暖用戶要單獨計量,蓄能式和分戶式居民電取暖用戶均應安裝或更換為分時電能計量裝置。 3. 對使用其它取暖方式改用電取暖的用戶了,應滿足安全供電要求,并提供產權單位或房屋管理部門出具的符合安全供電的證明,到屬地供電公司辦理用電手續(xù)。 4. 電能表由省電力有限公司統(tǒng)一組織選型,明確符合條件的生產廠家和型號,供用戶選購,供電企業(yè)負責校驗和更換。電能表產權,用戶可無償移交供電企業(yè),也可以不移交。電能表折舊年限結束后,對無償移交的,供電企業(yè)負責更換,對末移交的由用戶負責購置更換。 5. 分時電能表與普通電能表的價格差額由用戶負擔。舊普通電能表更換為分時電能表的按新普通電能表價格適當扣除。 其他規(guī)定 1. 欠繳電費的用戶,必須補交全部欠費后,方可以辦理相關手續(xù)。 2. 電價標準,遇國家電價政策調整時進行相應調整。 簽訂供用電合同 1. 客戶“試行分時電價”,要本著自愿的原則,供電企業(yè)應與客戶簽訂供用電合同。 2. 各供電企業(yè)在對客戶執(zhí)行分時電價更換分時電能表前,與客戶簽訂供用電合同或修改原供用電合同有關條款。 3. 客戶在享受“試行分時電價”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終止客戶的“試行分時電價”政策。 a. 在供電企業(yè)規(guī)定的期限內末交清電費的客戶。 b. 有違約用電或竊電行為的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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